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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政策與資訊公告專區

提醒業者勿對未經許可之大陸遊戲業者提供營運服務

2012.09.10
政令宣導
大陸地區營運事業,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(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)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,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,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。目前主管機關未開放大陸業者來台從事軟體設計以外的業務活動,如遊戲營運服務等。

近來大陸遊戲軟體在台從事廣告行銷,或委託臺灣業者處理客戶服務及小額付費等機制,便利其透過聯網提供跨境遊戲服務,其在臺未有合法代理商,衍生的消費糾紛難以處理,對消費者權益無法保障;且其營運獲利未在臺灣繳稅,造成不公平競爭,對於臺灣遊戲業者商機亦有影響。

為此特別提醒相關業者,勿對未經許可之大陸遊戲業者提供營運服務如廣告刊播.客戶服務或小額付費等,以免違反法令規定。